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、省、市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经营主体纾困解难的决策部署,近日,晋宁区创新监管机制,出台“九条措施”全面推行包容审慎信用监管,全力优化晋宁营商环境。
强化失信警示提醒
对即将逾期未年报、通过登记的住所(经营场所)无法联系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经营主体,在列入异常名录、标记为异常状态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前,采取电话联系、短信提醒、上门走访等方式提醒经营主体及时履行公示义务。
住所(经营场所)检查包容监管
在监管中发现经营主体未在登记的住所(经营场所)经营,但可通过其他方式联系的,实行7天缓冲期管理。在缓冲期内做出守信承诺并办理住所(经营场所)变更登记或歇业备案的,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。
实施公示信息抽查容错管理
抽查中发现经营主体公示的一般状态信息与检查不一致的,允许其修改。对企业公示的资产状况、实缴注册资本等信息与检查不一致的,在企业提供合理解释的情况下,给予7天的缓冲期,在缓冲期内做出守信承诺并纠正相关信息的,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。
免除及时补报年报的行政处罚
对首次未在法定时限内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,且及时补报的经营主体,免予行政处罚。
实施“两书”同达
全局范围内按照“谁处罚、谁提醒”原则,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步做好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提醒,向当事人送达《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提醒函》。
支持失信企业修复信用
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1年,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,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、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经营主体,指导其申请信用修复。
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
对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,不予公示;对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,满3个月不再公示;对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6个月(食品、药品、特种设备领域公示满1年)且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,支持、指导其申请信用修复。
推行容缺受理信用修复申请
对因未依法年报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,申请人已纠正违法行为,仅提交《信用修复申请书》《守信承诺书》,可“容缺”受理。
压缩信用修复办理时限
对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,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,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修复决定,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压缩2/3。(来源: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宁诗意的栖居地)